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94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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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捌萬零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起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