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6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昌生行股份│彰化商業銀│99年3月31日│788元│0000000││││有限公司黃│行林口分行│││││││ 蘇稻枝 ││││││├───┼─────┼─────┼──────┼─────┼─────┼──┤│002│鑫昌貿易有│彰化商業銀│99年3月31日│12,285元│0000000││││限公司黃百│行林口分行│││││││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