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楊仲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映君┌─────────────────────────────────────────────────┐│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第一銀行澎湖分行│105年9月1日│20,9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