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洪琦方 法定代理人 洪慶民
陳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