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8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書豪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書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書豪(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1年4月14日執行羈押,並自111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11年9月1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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