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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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告樂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複代理人 余家斌 律師被告 蕭金連 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金木 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藤 之繼承人(年籍不詳)蕭圳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有才 之繼承人(年籍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丁○○○○○○、丙○○○○○○、戊○○○○○、甲○○○○○、乙○○○○○○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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