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菜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