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債權人 李德昌 債務人 楊鳳嬌 債務人聯成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王偉成
戶政事務所)
一、債務人楊鳳嬌、聯成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偉成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王偉成戶籍係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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