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401號

原告 洪寶秀

被告 王黃彩鳳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萬2,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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