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莉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寶森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