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明熙被告張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明熙因被告張傑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刑保字第39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被告雖非因本案被緝獲,但如因他案受羈押或執行觀察、勒戒,因被告已經喪失人身自由,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亦不得以被告尚在逃匿中,逕為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張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蔡明熙繳納現金後,受刑人已獲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受刑人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固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保證金收據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惟被告已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起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佐,足見被告目前顯非逃匿中,依上揭說明,被告既已受羈押,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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