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胡嘉芬 被告 曾隆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以100年審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75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件、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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