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律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律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律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律學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64號刑事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4月、3月15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5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8年6月12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0年5月2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
4月22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59號函、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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