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號聲明人即受刑人 許祥奇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08年度執字第11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核發108年度執字第115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指揮書計算之羈押期間為106年8月26日至107年7月29日、107年8月16日至108年3月19日,共計554日,然聲明人於108年3月20日至108年4月15日仍持續羈押中,應一併計入羈押日數中,合計羈押日數應為581日。爰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執行指揮,另為合法之裁處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上級法院既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107年3月21日以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案受理,惟受刑人108年3月20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是本件諭知裁判之法院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自應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廖立頓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方柏濤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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