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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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永裕

指定辯護人林思儀律師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胡永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之114年9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判決不服,故在有效時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4年10月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該裁定亦已於114年10月27日合法送達經被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且上開裁定所定之補正期限業已屆滿,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廖允聖

                   法 官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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