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原告 吳佩娟 被告 呂黎榮 上列被告因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法官林季宥法官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鄭鈺儒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