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敬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敬淇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上午11時許至12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號2樓住處飲用啤酒後,於同日下午4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下午4時46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號前,因不勝酒力,不慎擦撞路旁車輛而摔倒,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對被告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下午5時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4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係於110年2月24日繫屬於本院,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2月24日中檢增夜(之)110偵2296字第1109018855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可憑,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09年12月27日即已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