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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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秀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298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秀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蔡秀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附表:受刑人蔡秀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9年02月25日│109年0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409號│第239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298│109年度中簡字第290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5月27日│109年10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298│109年度中簡字第2905││││號│號││├────┼──────────┼──────────┤│判決│判決│109年07月09日│110年0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93號(已執畢)│第22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