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4853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進陵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進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附表:受刑人林進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05月21日│108年0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430號│字第3846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24號│109年度訴字第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6月17日│109年07月14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24號│109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判決│109年09月25日│109年08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53號│第12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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