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02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盧姿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兆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方式(與約定條款所述不一致)。
二、債務人林兆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