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2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282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李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