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八號聲請人 朱惠萍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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