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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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525號聲請人 卜威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由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為交通銀行台中分行、發票日為民國95年4月9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5,285元、票據號碼為TC0000000號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0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遺失前述支票後,固曾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然聲請人所提出之95年3月25日臺灣時報15版登報內容,就本院前揭裁定附表所載該支票號碼TC0000000號,誤登為TC936768號,自難認該公示催告已依前揭條文規定合法公告,是同法第543條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即無從起算,聲請人以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聲請為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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