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裕仁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許月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