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2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敏輝 債務人 鄭名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秀霞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利率(年息)│││(新台幣)│日止││├──┼─────┼────────┼─────────┤│001│79,149元│93年9月20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002│95,630元│107年9月21日起至│15%││││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