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7號抗告人 曾國展 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張芳綾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100年度破字第7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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