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2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瑋慶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㈣「新北市家防中心鄭○慶處遇計畫之承
辦人電話聯繫錄表」更正為「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鄭○慶處遇計畫之承辦人電話聯繫紀錄」。
㈡理由補充:「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為本案犯行,辯稱:我
不知道上課事項,也沒有收到新北市家防中心函文云云,惟查: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4112號函,通知被告接受處遇計畫,該函經寄送至被告住所、居所,住所部分為其嬸婆所簽收。又於111年7月15日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9976號函,通知被告接受處遇計畫,該函經寄送至被告住所、居所,住所部分由其父親所簽收,有各該函文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可查。另被告於偵訊時自承:我有收到簡訊,因為我後來去南部工作所以沒去等語,並有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鄭○慶處遇計畫之承辦人電話聯繫紀錄可查。顯見被告係在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並收訖該中心通知後,出於己意違反保護令而不願依保護令內容接受處遇計畫,則其主觀上誠有違反本案保護令之故意甚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未依保護令內容完成處遇計畫,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336號被告甲○○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對前妻 黃馨儀 實施家庭暴力之不法侵害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202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應於1年內完成下列之處遇計劃:認知教育輔導24小時。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隨以111年3月2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18028號函,通知甲○○應自111年3月30日起,至指定處所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並傳送文字訊息至甲○○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內告知上事。詎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予出席,經新北家防中心再以111年5月17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4112號函、111年7月15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113429976號函、112年2月1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392676號函通知接受處遇計畫,112年2月1日新北家防函文並通知甲○○應至址設新北市蘆洲區之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蘆洲門診部接受處遇計畫,復傳送文字訊息至其揭行動電話告知上事,甲○○仍接續基於相同犯意,以至南部工作無法到場為由,推託拒不出席,致未於期限內完成上開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裁定內容。
二、案經新北市家防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202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三)新北家防中心111年3月2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18028號函、111年5月17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4112號函、111年7月15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113429976號函、112年2月1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392676號函,及上開函文之收件回執、信封封面影本。
(四)新北市家防中心鄭○慶處遇計畫之承辦人電話聯繫錄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上開違反保護令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檢察官徐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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