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不足。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36,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846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2,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