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6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次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依卷附原告起訴狀上所載渠地址為台東縣○○鎮○○里○
○路○號,而被告地址亦為台東縣○○鎮○○里○○路○○○號,且兩造之戶籍均設於臺東縣○○鎮○○里○○路○○○號,此並有原告所提兩造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婚後之住所係設於臺東縣,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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