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與投標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1月17日至同年12月14日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與投標罪,為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相符,應予准許,並應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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