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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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5號債權人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相對人頂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查明債務人公司之正確名稱(所請求與所附之催告函二紙債務人公司名稱皆不相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