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欣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6682號、第28951號、101年度偵字第73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2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皆引用更名後名稱敘述,先此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682號、第28951號、101年度偵字第7345號被告俞欣芸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1年12月25日期滿。扣案之物(100年度保字第6645號、100年度保字第6837號、101年度紅保字第1094號),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新舊法適用原則中,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而無另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決議一(五)意旨參照】,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即現行商標法第98條)即為沒收之特別規定,是仍應就該沒收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查被告於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而本件被告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依修正前同法第83條就該仿冒商標之商品本應科以沒收之刑,惟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該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應沒收,對被告而言並無較有利之情形,是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沒收該仿冒之物品,聲請意旨認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容有誤解,附此指明。
四、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
1日施行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五、經查,被告俞欣芸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2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6682號、第289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0年12月26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45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告確定,又被告同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經同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345號案件偵查後,因認與前揭經緩起訴處分之事實為同一犯罪事實,顯屬同一案件而予簽結,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1年12月2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署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6682號、第28951號偵查卷、101年度偵字第7345號偵查卷、101年度緩字第46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全卷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品,有鑑定證明書
4份(見100年度偵字第26682號偵查卷第38頁、100年度偵字第28951號偵查卷第11頁、101年度偵字第7345號偵查卷第20、21頁)在卷可憑,並有100年度保字第6645號、10
0年度保字第6837號、101年度紅字第0109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100年度偵字第26682號偵查卷第61頁、100年度偵字第28951號偵查卷第35頁、101年度偵字第7345號偵查卷第30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為專科沒收之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其餘如101年度紅保字第109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2「便利商店取貨袋1個」之物品,乃被告以之寄送仿冒商標貨物而由員警收受,已非被告所有,復非仿冒商標商品,亦非違禁物,則聲請人併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偵查案號│├──┼────────────┼──────┼─────┤│1│仿冒「CHANEL」商標手提包│1只│100年度偵│││││字第26682│││││號│││││100年度保│││││字第6645號│├──┼────────────┼──────┼─────┤│2│仿冒「CHANEL」商標山茶花│1雙│100年度偵│││拖鞋││字第28951│││││號│││││100年度保│││││字第6837號│├──┼────────────┼──────┼─────┤│3│仿冒「CHANEL」商標山茶花│1雙│101年度偵│││拖鞋││字第7345號│││││101年度紅│││││字第010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