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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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841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支票似已罹於
  消滅時效,併予敘明。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
    仟元外,尚應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
    號)補繳貳仟貳佰元及提解費肆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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