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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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841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支票似已罹於
消滅時效,併予敘明。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
仟元外,尚應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
號)補繳貳仟貳佰元及提解費肆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