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孔慶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3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孔慶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孔慶軒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於107年11月3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緩刑3年,並於108年4月16日確定。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7年5月間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
108年12月1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受刑人上訴後,於109年8月13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以參考,足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照前述規定,應撤銷其緩刑宣告。是聲請人於上開科刑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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