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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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蕙鎂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0罪名欄內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0罪名欄內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顯係誤植,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詐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碧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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