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三號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三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至3號等罪定應執行刑,及就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10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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