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4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災害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3號原告 楊德庚 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張佳樺
吳昌運 上列當事人間災害救助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台內訴字第106004712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6年12月5日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李協明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