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32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林春香 即 陳林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中伍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肆萬貳仟零捌拾玖元部分,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叁佰零柒元,自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