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4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災害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3號抗告人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李協明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