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2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宇具保人張勝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家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張勝紘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按址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應訊等情,有上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本院核發之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另被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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