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26號聲請人 詹顯福 相對人 沈啟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07年5月10日②107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500,000元②7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①107年8月9日②107年8月2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切結書兼借據影本1件、同意書影本1件、收據影本1件、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426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201│99.95│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42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屋│一│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層│層│││積│││││││材料及│突│︵│︵│││││││號││││出│騎│店│││單│範圍││││││房屋層數│物│樓│舖│層│計│位│││││││││︶│︶│││││├──┼─┼──────┼────┼────┼─┼─┼─┼─┼─┼─┼──┤│001│70│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2層樓房│6.│15│45│64│13│平│全部│││1│民生里17鄰中│營區新民│加強磚造│72│.2│.9│.1│2.│方│││││華路107號│段201、2│││1│8│8│09│公││││││02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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