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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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904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陳子傑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子傑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陳報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陳報遺產清冊係屬非財產權事件,而陳報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時,並未預繳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裁定命陳報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且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並經10日於同年7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陳報人迄未補正,從而,其所為之陳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