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4號抗告人 陳新日 代理人 謝戴銘 相對人 鄭淑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原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抗告理由。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袁雪華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