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益全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被告黃國慶被告 蘇國順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
428號),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益全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國慶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國順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益全與 邱眉弼 前曾為男女朋友關係,於交往期間,李益全並曾交付新臺幣(下同)38萬元予邱眉弼為其償還私人債務。後二人結束交往,李益全為拿回前交予邱眉弼之38萬元,而於下列時、地,為下列犯罪行為:
㈠李益全因邱眉弼一直避不見面,無法向邱眉弼取回38萬元,
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0年2月2日起,分別以0000000000、0000000000之門號,陸續發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簡訊至邱眉弼所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及邱眉弼友人 陳聰傑 所持用0000000000門號,致邱眉弼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㈡李益全見發送恐嚇簡訊未能見效,遂另與黃國慶共同基於恐
嚇之犯意聯絡,於100年3月25日下午5時30分許,一同前往邱眉弼之兄 邱建瑩 位於桃園縣○○鄉○○路○段○○○號「復興空廚餐廳嚐鮮美食屋」(下稱空廚餐廳)之工作地點,要求邱建瑩提供邱眉弼聯絡方式及代為返還38萬元未得逞,黃國慶即依李益全指示,獨自一人將邱建瑩帶往空廚餐廳之停車場後,自隨身攜帶之包包內取出扣案改造手槍1支(不具殺傷力)並拉槍枝滑套以槍直指邱建瑩,並向邱建瑩恫稱「我就是這樣,我就是瘋子」、「(邱:你要跟我恐嚇)對」、「不要讓我叫少年的過來,過來就很難看了」、「我青幫的」等語及以右拳揮打邱建瑩頸部2下(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致邱建瑩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㈢李益全因邱建瑩未肯提供邱眉弼聯絡方式及代償38萬元,竟
與黃國慶、蘇國順另共同基於恐嚇及毀損之犯意聯絡,於10
0年4月1日下午5時40分許一同搭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空廚餐廳向邱建瑩催討金錢,李益全再次催討未果後,竟先向邱建瑩恫稱「晚上12點前要給消息,若沒有消息,我要你進棺材」等語,復指示黃國慶、蘇國順分持木棍與球棒砸毀邱建瑩所有停放於空廚餐廳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邱建瑩上開汽車毀損,足以生損害於邱建瑩,邱建瑩並因此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㈣李益全與 許惠珍 為夫妻,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
定之配偶關係,而自99年5月間起分居迄今。詎李益全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民國100年4月23日起,分別以0000000
000、0000000000之門號,陸續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恐嚇內容,以電話及簡訊方式發送許惠珍所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致許惠珍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邱眉弼、邱建瑩、許惠珍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益全、黃國慶、蘇國順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益全、黃國慶、蘇國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100年7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核與被害人即告訴人邱眉弼、邱建瑩、許惠珍、證人 廖晉誠王四爵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相符,並有簡訊翻拍照片、現場照片、100年3月25日恐嚇錄音光碟暨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李益全就事實欄㈠、㈡部分之行為,係犯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就事實欄㈢部分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就事實欄㈣部分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李益全與告訴人許惠珍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就其所犯如事實欄㈣所示部分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僅依上開刑法之規定論罪科刑為已足。公訴人就關於家庭暴力犯罪之部分漏引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法條,惟不影響本院事實之認定及量刑之審酌,附此敘明;核被告黃國慶所為,就事實欄㈡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㈢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被告蘇國順就事實欄㈢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被告李益全與黃國慶就事實欄㈡、之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罪間,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李益全與黃國慶、蘇國順就事實欄㈢之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罪間,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被告李益全就犯罪事實欄㈠、㈣所為上開各次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雖均於數日間以數次恐嚇簡訊傳送予告訴人邱眉弼及許惠珍,然皆係基於單一恐嚇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以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語恐嚇告訴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分別論以接續犯而屬單純一罪。而被告李益全、黃國慶、蘇國順三人所犯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邱眉弼前為男女朋友,為討回前所交付之38萬元而以發送簡訊之方式逼迫告訴人邱眉弼還款,且恐嚇、動手毀損告訴人之兄邱建瑩之座車犯罪動機、手段,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被告三人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告恐嚇許惠珍部分,業與許惠珍和解,並取得許惠珍之諒解,惟上開事實欄㈠、㈡、㈢部份,被告三人均尚未取得告訴人邱眉弼、邱建瑩原諒,復因和解金額差距甚大,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刑法第305條、第354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簡訊發送日期│簡訊發送門號│簡訊接收門號│簡訊內容摘要│├──┼──────┼──────┼──────┼─────────────┤│01│100.02.02│0000000000│0000000000│幹,欠我的38萬給妳3天籌錢││││││,我會親自帶朋友跟妳家人拜││││││年,欠錢還錢~天經地義│├──┼──────┼──────┼──────┼─────────────┤│02│100.02.02│0000000000│0000000000│縮頭烏龜的賤女人~欠我的38││││││萬,別以為躲起來就沒事!我││││││會去找妳的所有親人拜年問好││││││!妳最好來電商談要怎樣還錢│├──┼──────┼──────┼──────┼─────────────┤│03│100.02.04│0000000000│0000000000│這是妳逼我的,明天開始天天││││││會有少年仔輪流去跟你家人拜││││││年│├──┼──────┼──────┼──────┼─────────────┤│04│100.02.04│0000000000│0000000000│害我家庭破裂~拍拍屁股就想││││││全身而退~門都沒有~老子跟││││││妳加妳全親人同歸於盡│├──┼──────┼──────┼──────┼─────────────┤│05│100.02.09│0000000000│0000000000│妳欠我的38萬~星期五準備好││││││放妳哥身上~有人會過去收~││││││別害妳哥│├──┼──────┼──────┼──────┼─────────────┤│06│100.02.10│0000000000│0000000000│欠我38萬不還妳盡量躲~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躲貓貓我喜││││││歡~哈哈哈!│├──┼──────┼──────┼──────┼─────────────┤│07│100.02.12│0000000000│0000000000│請轉告邱眉弼,欠我的38萬星││││││期一放她哥哥身上,我親自帶││││││人去收錢!叫她別害她哥哥啊│├──┼──────┼──────┼──────┼─────────────┤│08│100.02.17│0000000000│0000000000│牛奶麻煩轉告邱眉弼!三天不││││││出面,找他家人討,全省堂口││││││照片通緝她。│├──┼──────┼──────┼──────┼─────────────┤│09│100.03.03│0000000000│0000000000│怕死不敢接電話,欠錢不還,││││││妳要害死妳全家就是?│├──┼──────┼──────┼──────┼─────────────┤│10│100.03.15│0000000000│0000000000│邱眉弼妳的報應即將來臨...│├──┼──────┼──────┼──────┼─────────────┤│11│100.03.17│0000000000│0000000000│邱眉弼,妳好樣的!完全不顧││││││家人安危!我要讓妳嚐到家庭││││││破碎的痛苦~大家走著瞧~│├──┼──────┼──────┼──────┼─────────────┤│12│100.03.18│0000000000│0000000000│報應開始~哈哈哈│├──┼──────┼──────┼──────┼─────────────┤│13│100.03.29│0000000000│0000000000│這是最後通知~欠我的38萬4││││││天後到期~不還試試看│├──┼──────┼──────┼──────┼─────────────┤│14│100.03.29│0000000000│0000000000│欠錢不還必自斃│├──┼──────┼──────┼──────┼─────────────┤│15│100.04.21│0000000000│0000000000│轉告邱眉弼快還錢~不還~好││││││戲要上場│├──┼──────┼──────┼──────┼─────────────┤│16│100.04.25│0000000000│0000000000│邱眉弼不還錢,會害死妳家人│├──┼──────┼──────┼──────┼─────────────┤│17│100.04.30│0000000000│0000000000│邱眉弼再不還錢妳會終生後悔│└──┴──────┴──────┴──────┴─────────────┘附表二:
┌──┬──────┬──────┬──────┬─────────────┐│編號│通聯日期│發話門號│受話門號│通訊內容摘要│├──┼──────┼──────┼──────┼─────────────┤│01│100.04.2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再不接全家一起死,同││││││歸於盡│├──┼──────┼──────┼──────┼─────────────┤│02│100.04.23│0000000000│0000000000│到底要不要離婚,再不接回家││││││開槍│├──┼──────┼──────┼──────┼─────────────┤│││││││03│100.04.2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不接全同歸於盡│├──┼──────┼──────┼──────┼─────────────┤│││││妳真要逼我殺人,妳再說妳不││04│100.04.24│0000000000│00-0000000│來試看看,妳馬上給我過來。││││││妳不要逼我回去殺人。我能殺││││││幾個就殺幾個。││││││許惠珍我不殺了妳,我跟妳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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