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世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堂(原名: 張永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聲請狀本記載債務人姓名為「張堂(原名:張永堂)」及消費帳單影本記載債務人姓名「張永堂」,其與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與戶籍謄本記載「張堂(原名:張䚘堂)」記載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張堂(原名:張永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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