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 林義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伯巽 、 林家慈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