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補字第3號聲請人 周竫涵 聲請人 周竫翔 聲請人 周芸 如聲請人 魏緞妹 聲請人 魏振宏 聲請人 田振寰 聲請人 田雪梅 聲請人 蔡田雪珍 聲請人 田雪美 聲請人 田雪琴 聲請人 田雪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趙俊翔(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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