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2號再審聲請人 曾貴爵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李東義 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本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4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