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十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求 原告 林秀英
黃瑞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 律師
趙文銘 律師 饒菲 律師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丁文洲
賴盛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育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黃愛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娟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劉娟呈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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