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67號聲請人 李典穎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典穎為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亞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亞美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於民國107年8月20日經日亞美公司之股東承認清算期間各項財務報表,並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且經聲請人出具同意書,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日亞美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日亞美公司10
7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及聲請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3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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